
因为不涉及到第三人权益,故处理起来相对简单。解释(二)十八条规定:
(1)如果一方要企业的经营权,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,后,取得企业一方补偿另一方。
( 2)双方如果都要企业经营权,由双方竞价,按出价高的竞价额给另一方补偿。
(3)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,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,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,如果尚有财产,按共同共有分割。
因为不涉及到第三人权益,故处理起来相对简单。解释(二)十八条规定:
(1)如果一方要企业的经营权,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,后,取得企业一方补偿另一方。
( 2)双方如果都要企业经营权,由双方竞价,按出价高的竞价额给另一方补偿。
(3)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,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,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,如果尚有财产,按共同共有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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