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转移财产,法院判决少分

离婚转移财产,法院判决少分
本案中,根据婚姻自由原则,因双方均同意离婚,故法院准予二人离婚是正确的。同时,对于存款的问题,因本离婚律师代表刘先生在法庭上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,而罗女士没有相反的证据,因此,法院也认定该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,在二人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。而罗女士以夫妻共同生活花费的名义支取全部存款并销户,并声称在起诉前短短一个月内已基本花费完的说法明显违背常理,且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。这种情况下,法院完全可以认定原告存在恶意转移夫妻财产的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第47条的规定,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,在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。因此,法院最终判决罗女士仅能分得该存款的三分之一,而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原则上的平均分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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