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【解答】
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; 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 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 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 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 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 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 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 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的; 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 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 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对于您所提到的公司,由于是婚前就存在的,除非你有相关的出资证明,否则很有可能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。关于您父母的投入,则需您父母向你丈夫主张。对于婚后登记在您名下的房屋和车,则要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所购,若是,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而您提到的精神补偿法律是没有规定, 《婚姻法》中只规定了在上述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。